主旨:有關休閒農場內「宜林地」得否設置炭窯設施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府101年7月27日北府農輔字第1012222690號函。 二、 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體驗設施,係為提供遊客體驗農家生活、農業生產或經營及農業簡易加工體驗等活動之場地。有關休閒農場申請設置炭窯作為遊客體驗農家生活,倘符合前揭設施目的,得依規定辦理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體驗設施的設置。 三、 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水土保持法第22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使用者。就實務面而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耕」為取締重點。又查休閒農業設施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訂定)中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原則無涉宜林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取締,但仍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四、 本案請依前開說明,按個案實際情形審認卓處。
正本 : 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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