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1.9.20營署建管字第1010056614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另本部92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釋:「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若該使用執照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本署93年11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0842號函釋有案。本案80年間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領得使用執照後,因農地移轉不同人所有,申請農地解除套繪列管乙節,仍應檢討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亦即農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農地之所有權人仍應相同,其餘超出規定比例之農地,始得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列管。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另本部92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釋:「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若該使用執照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本署93年11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0842號函釋有案。本案80年間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領得使用執照後,因農地移轉不同人所有,申請農地解除套繪列管乙節,仍應檢討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亦即農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農地之所有權人仍應相同,其餘超出規定比例之農地,始得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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