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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10.1台內營字第1010296883號函



一、查「‥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私設通路,擬將其部分範圍變更為停車空間使用,已涉有原核定私設通路範圍、形狀之變更,與‥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有違,自不得依本(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申請變更使用。」,本部101年6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5335號函(諒達)已有明釋。


二、復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圖例2-(1)所示「私設通路寬度超過6公尺者,超過部分可做為停車空間」;又「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2項明定。故本案貴局所詢旨揭建築基地,擬按本規則上開條文規定,將原核定私設通路範圍內、寬度超過6公尺之部分做為臨時停車空間使用乙節,無涉私設通路範圍、形狀及停車空間之變更,惟該私設通路臨時停車之使用不得有本條例上開條文所稱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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