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1.18內授營都字第1020069880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強化已開闢公共施用地之利用,並因應都市發展複合使用之需要,以提供都市生活所需之多樣公共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是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申請興建之停車場,應以提供當地停車需求,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本部82年2月16日台內營字第8272120號函釋:「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停車場,係以補充當地停車設施不足,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乙節,應不侷限於公園用地,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停車場時,亦應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
二、至於有關函詢「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是否符合前開函釋規定,係屬「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之停車場乙節,案准交通部前開函說明三:「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係汽車運輸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設置,專供該業車輛停放之路外停車場」,應非屬「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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