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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
40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
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
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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