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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70號令
【要旨】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規定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六點修正規定
六十六、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88-N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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