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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耕地承租人應如何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規定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主張優先承受權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2014091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63 期 13294 頁
相關法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91.05.15)
要 旨:耕地承租人就其承買承典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書面通知或第三
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方得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規定主張
優先承受權
全文內容: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
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以依出租人書面通知承租人之賣典條件為限,耕
地價金為耕地出賣出典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承典耕地表示之價
金數額須與出租人書面通知之數額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始有
優先承受權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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