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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8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不動產估價師法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行政院第 3356 次院會通過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公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
近一次於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為保障人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經公
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即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規
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爰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參
考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技師法第十一條、會計師法第六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
規定,將上開不發給開業證書之情事,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以保障人民職業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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