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7.29內授營都字第1020807705號函


為維護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草案階段,即就涉及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參據本部訂頒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予以通知,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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