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惟如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故該信託契約書不用貼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並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