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該局提醒民眾,即使部分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已申請地價稅分單並完納,對其他共有人尚未繳清之稅款,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不能免責,該局可就未繳清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當執行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無著時,就會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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