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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親人於去年(104年)12月過逝,並遺有財產,若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理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若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延長之期限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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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親人於去年(104年)12月過逝,並遺有財產,若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理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若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延長之期限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