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舍與農業用房屋並不相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如有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或空置者,仍要課徵房屋稅。至於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合免稅規定,仍要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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