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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雖然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新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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