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益信託的土地再移轉時,其原地價已經可適用繼承發生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使稅負減輕了。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繼承自益信託的土地再移轉,於修法前,原地價是以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稅負較重;修法後,其原地價的認定與一般繼承土地的認定基礎相同,皆以繼承發生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使繼承自益信託的土地再移轉時,不再受到重稅待遇。目前尚未確定課稅的案件,均可受到修法後稅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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