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有民眾收到地價稅單後反應土地係遭他人占用,並非自己使用,為何還要繳交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有繳交地價稅之義務,若民眾土地非自己使用,而是遭他人占用時,可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稅務局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如要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提供之上列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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