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復貴府104年2月17日府建農字第1040010910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或消滅,信託財產(農業用地)經由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均已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

三、故有關農業用地信託登記,土地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倘日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農業用地所有權人辦理登記回委託人,應認所有權已移轉,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應依本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附件一)及10年10月25日農水保字第1021866046號令(附件二)規定辦理,若經認定為89年1月28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