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者,雖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處分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1000249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
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
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主    旨:有關臺中市政府函詢裁處權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罰
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原處分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02 月 08 日經商字第 1010001104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
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
,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
上之確定力,亦然。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
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
(林○○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3 版第 1 刷,第 335
頁;本部 97 年 2月 4 日法律字第 0960043161 號及 100 年 1
月 4 日法律字第 0999053348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依來函所附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1 年 1 月 18 日中市經
商字第 1010001680 號函所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裁定駁回」觀
之,本件罰鍰處分並未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準此,如本件確屬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件,且其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
事處罰優先之規定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者」,依上開說明,雖已逾
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本法第 117 條規定
,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臺中市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