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屬法律位階,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係本會為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因此倘一筆土地部分屬山坡地,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規定,針對該筆土地之部分山坡地進行查定分類工作。正本 : 內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副本 : 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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