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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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內容 |
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 主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2。 三、「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中)。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26。 (四)傳真:04-22502371。 (五)電子郵件:csw@land.moi.gov.tw。 |
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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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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