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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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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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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土地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其中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高達78%,該範圍內係依據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等使用分區後進行管制。按照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第一次劃定或檢討變更,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後,陳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及核定,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登簿等相關作業。
營建署表示,因目前國內非都市土地大多已經完成第一次劃定作業,惟仍有零星土地夾雜於已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間;或有部分非都市土地因早年編定錯誤,需要進行更正;又為因應氣候變遷,加強高山或河川地區管制需要,而有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需要,前述三種樣態之性質單純,該署經過與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後,將該三類案件的核定權限委辦給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簡化行政程序,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營建署表示,為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定作業,該署研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草案),後續將委辦給直轄市、縣(市)政府的類型如下: 一、使用分區更正:夾雜於大面積使用分區內之零星其他使用分區,屬明顯不合理情形(如圖一、圖二);且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更正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循主動辦理。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適用的使用分區,包括河川區及森林區等二類,配合水利主管機關或林業主管機關公告範圍進行調整者。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包括下列二類: (一)資源型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與周圍已劃定之資源型使用分區相同且面積未達1公頃。 (二)位屬已劃定設施型使用分區(工業區、鄉村區、特定專用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辦理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限於與周圍已劃定之設施型使用分區相同、面積未達一公頃,且編定為水利用地或交通用地者。 單位主管:陳繼鳴 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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