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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祭祀公業條例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行政院第 3403 次院會通過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公布,定自九十七年 七月一日制定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之取得,於本條 例施行前及施行後之適用不同。惟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僅有男系子孫可為派下員, 不符合 CEDAW 要求確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法律權利之規定。為保障女性平等法律 權利,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取得之規定,朝兼顧以往 法律事實狀態之穩定及未來女性平等權益之保障等方向修法,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 」第四條修正草案,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 派下員資格之取得,修正為依習慣定之,如能取得祭祀公業內部派下現員特別多數同 意,亦得為派下員,以維護國人平等參與祭祀公業之權利。 第 4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 規定者,依習慣。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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