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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3080657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2 期 23991 頁 相關法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12 條(102.07.01) 要 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 案件,如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與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 計大於 0.25 公頃,超出部分得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全文內容:有關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 事項」規定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 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 面積合計大於零點二五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 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 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 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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