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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預告 | 更新日期 | 2014-0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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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促進產業創新,財經二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本辦法)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鑑於近來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並經主管機關裁定屬情節重大之情事,仍享有政府租稅獎勵措施,為回應各界的訴求,以及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公司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適用獎勵措施應有適度之限制,明定公司違反相關法令,且同一事由連續違規並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者,於當年度不得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即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受理公司研究發展活動審認之申請;或者公司研究發展活動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審認結果予稅捐稽徵機關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停止該公司當年度得享受租稅獎勵之待遇,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條文。 | ||||||
附加檔案 | 經濟部公告:預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pdf (下載次數: 133) | ||||||
聯絡單位/聯絡人 | 產業政策組/張小姐 | 聯絡單位電話 | 02-27541255分機2636 | 聯絡單位 email | yjchang2@moeaid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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