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1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12-27           
內政部102.12.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3732號函

一、本案前經本部102年11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2195號函示略以,為利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農舍申請人5年內曾否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之查核,本部營建署已建置「農舍查詢資料」系統(網址:http://cpabm.cpami.gov.tw/bmsfunctionWs/preLoginFormAction.do),於102年10月初開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查詢其他縣(市)建照資料之使用權限,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查核所報資料正確性,其後續之農舍建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照資料)仍請務必每日彙整並持續確實登錄於本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下之建築執照核發系統,以供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擷取農舍相關資料彙整於「農舍查詢資料」系統,俾供查詢。

二、本案新竹市政府業以前揭函提供農舍建造執照案件清冊電子檔,惟案據南投縣政府上開函說明二稱,「尚有埔里鎮公所、國姓鄉公所、信義鄉公所及仁愛鄉公所等公所尚未送達本府彙整」,爰請南投縣政府儘速提供該等公所自97年7月起迄今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案件清冊及查核其正確性後送本部營建署;另為避免影響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權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農舍建造執照時,除依本部營建署102年7月22日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6條執行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及查詢本部營建署建置「農舍查詢資料」系統外,應另發文南投縣政府,就個案查核申請人於該縣轄內5年內是否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以落實執行前揭辦法第6條之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