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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檢附繳款收據影本及 101.12.21 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014-01-07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46713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4 期 761-763 頁 相關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3 條(100.11.23) 要 旨:營業人如需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 額者,其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應課 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檢具核發日期為於 101 .12.21 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繳款收據 影本 (原財政部 85.10.30 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廢止)
全文內容: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 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依同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 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 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 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營業人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公布前 ,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 (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一)規定之 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同法第 19 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 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 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 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二、廢止本部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46713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4 期 761-763 頁 相關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3 條(100.11.23) 要 旨:營業人如需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 額者,其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應課 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檢具核發日期為於 101 .12.21 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繳款收據 影本 (原財政部 85.10.30 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廢止)
全文內容: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 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依同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 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 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 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營業人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公布前 ,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 (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一)規定之 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同法第 19 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 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 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 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二、廢止本部 8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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