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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

2014-01-13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8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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