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作住宅使用,貴府以中央未針對住宅使用有明確認定標準,且進入私領域空間稽查亦有困難,建議訂定相關認定標準據以續處乙案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2-04-10




內政部101.4.10台內營字第1010802709號函


有關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稽查方式,都市計畫法並無明文。貴府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2條調查事實及證據,於作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故工業區建築物現場是否作住宅使用之部分,貴府宜事先蒐集各種證據,例如建築物使用執照、土地與房屋課稅、公司或工廠或營利事業登記,及其他足勘佐證之資料等,預為研判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評估是否有進入住宅空間之必要性。如經評估確有進入住宅空間之必要,請依行政程序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辦理,並應注意正當程序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意願後,始進入該等空間稽查,以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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