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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行政院第 3339 次院會通過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行政院第 3339 次院會通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歷
經五次修正。因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上種植竹木者,原得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
定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後,得依本條例現行第三十七條取得土地所有權。九十九年二
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將地上權之設定對象排除竹木之種植,致種
植竹木者,需依修正後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設定農育權。為使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
地設定農育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爰擬具本條例第三十七條
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前段移列為第一項,增訂農育權相關規定;另為期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訂定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爰將現行條文後
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農
育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
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取得與移轉、土地之管理、開發、利用、保育、林產
物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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