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2.4.17營署建管字第1020017797號函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另按「休閒農場內坐落於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得以農場內符合私設通路寬度之農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仍須符合前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本署98年11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67970號函示在案。又查本署95年10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5991號函(如附件)檢送95年10月4日研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之既有建物補辦建照道路寬度疑義案會議紀錄結論略以:「休閒農場內依法申請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列舉之特定建築物範圍。」有關休閒農場內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建築執照,其以農路連接至建築線申請建築乙節,請依上開函示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法令規定認定辦理。


二、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另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有關休閒農場內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與農牧用地,扣除已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坐落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農業用地面積,且查明無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但書規定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之情形,得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並依其土地使用管制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使用限制分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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