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依地政機關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舉例來說,王先生於本年8月2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出售(或贈與)給張小姐,至9月5日才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照法令規定,104年的地價稅仍應由王先生繳納,並不因為王、張2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或各自按持有月份分擔地價稅之私權行為,而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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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配偶今年5月共同購買一間房屋,最近接到地價稅繳款書,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陳小姐質疑所有房地是與配偶各持分1/2,且是同一間房屋,配偶已提出申請並核准為自用住宅用地,當然自己所有的部分也應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及其配偶皆應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並不是只要土地持有人其中1人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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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免貼繳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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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要繳契稅?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税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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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舉凡房屋頂樓、左右兩側或後方防火巷加蓋、一樓增建供停車使用之棚架及陽台加蓋等增建情事,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房屋拆除後,也應在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以便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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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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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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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10411非都市土地變更實務與個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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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稅捐稽徵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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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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