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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務局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然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且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上揭執行費用得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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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