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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委託人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筆信託土地,未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在受託人持有期間出售土地,仍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信託契約書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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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