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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房屋自住3要件,及早申請及早享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
按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讓您的稅金省省省!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新竹市已將非自住房屋徵收率由1.2%調升至法定最低稅率1.5%;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徵收率調整至法定最低稅率3%。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舉例而言,甲原有一戶房屋供餐廳營業使用,則需按3%營業用稅率核課,三個月後因生意不佳註銷營業登記,改為自住使用,此時,若同時符合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則可申請改按1.2%的自住用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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