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為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期間死亡,其土地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修法前的規定,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未信託的繼承土地,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以財政部為消除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其繼承人土地增值稅負擔差很大的問題,修正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修正條文也訂有溯及既往規定,只要修正案通過後,尚未核課稅額的案件,都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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