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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10279708號函示,按行政法上權利義
       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律未特別
       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
       性)而定;至有無一身專屬性,應就各個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予以認定
       ,不能一概而論,先予敘明。本案貴府於實務執行上,要求原事業概要
       申請人出具同意書予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實施者,以為認
       定原事業概要之延續,現原事業概要申請人之產權已移轉予他人,得否
       由新的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1節,查上開同意書之出具,非屬都市更新
       法令所明定,屬實務審議執行事項,請參依上開函示,就個案情況自行
       審認。
     二、至於事業概要已載明預定實施者,擬改由其他實施者續行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報核者,考量目前受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之影響,事
       業概要已暫緩受理及核准,無法透過事業概要程序變更,故為免影響民
       眾權益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宜允其將變更預定實施者之情形納入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並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第1目之規
       定,於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預定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
       理公證,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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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