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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咯以;「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
       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
       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
       施,不在此限:........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另查「加油站設置管
       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加油站之經營......;如符合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
       石油氣、代辦汽車定期檢驗、......。」臺灣省轄乙種工業區得設置公
       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項目僅列舉供加油站之使用,並未規定得
       設置其附屬設施之使用。准此,乙種工業區依規定申請設置之加油站尚
       不得兼營代辨汽車定期檢驗暨附屬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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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