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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身心障礙者申購國宅後欲贈與部分所有權予其眷屬之法規疑義1案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4-10-03
內政部營建署103.10.3營署宅字第1030063909號函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略以,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國民住宅,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受核准承購國宅者之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另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具備第4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上開規定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優先權,惟本案身心障礙者欲贈與部分所有權予其眷屬,尚非屬本辦法所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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