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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昨(19)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4及第13條修正案,增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配權利金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納入囑託登記一併辦理,並修正各項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項目。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依權利變換計畫分配權利金後,其權利變更登記之時間及方式,法無明定,致衍生爭議。因此,本次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增訂第7條之4,明定雙方約定發放權利金者,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及塗銷之規定,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另於發放權利金時,應先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賦。


此外,目前實務執行上,對於實施權利變換時,得予以抵充之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認定容易混淆而產生執行疑義,因此本次也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函釋規定,將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分別定義,以杜執行疑義,並配合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規定,增列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及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等項目定義,以為明確。


單位主管:王東永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56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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