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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 14 條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1572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15 期 42370 頁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102.07.10)
要  旨: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之時價
          ,應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全文內容: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
          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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