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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97號

主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2項免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補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102年10月1日召開102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決議辦理。(本會102年10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27號函正本諒達)
二、 未依旨揭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及經主管機關同意而先行施作者,如其程序補正後,則不構成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要件,免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裁處。
三、 以上情形,主管機關應同時查明承辦監造技師責任,如有監造不實,應視其情節依旨揭辦法第25條、第2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正本 : 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監測管理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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