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86年11月3日台(86)內營字第8607965號函及87年9月10日台(87)內營字第8707390號函及本部營建署90年4月24日九十營署建管字第01975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內政部101.4.12台內營字第1010802909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示:「以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前以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確定處理原則,旨揭各函敘及以共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之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係屬私權行為,由共有人合意為之等節,與現行規定不符,應停止適用。」經查本部(營建署)旨揭各函示,與該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 附件2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處理原則規定不符,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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