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公告文號:經中字第 1020460121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4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
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修正第三條,茲因工業用地上以鍋爐製造高壓蒸汽提供其他工廠熱源之行業日趨增加
,其可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免於興辦產業人重複投資,為鼓勵其專業設置,以增進公
共安全及達成節能減碳的效果,爰修正第二條條文,納入工廠登記範疇,以收管理之
效。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 c 大類製造業之
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
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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