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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7號 主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57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 |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79-N3.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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