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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7號
主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本案另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57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79-N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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