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102/8/2



文號 : 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142



主旨 : 貴府函詢自辦市地重劃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時點及山坡地地號土地以不擾動原狀保留,是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1027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081號函辦理(正本諒達),併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10256日北府農山字第1021747835號函。



二、



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暨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據此,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市地重劃案件,仍請市地重劃之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擇一籌備會為適格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三、



另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該項各款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故未涉前開規定之行為,自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旨揭所詢事項,仍請貴府審視個案情節本權責認處。



正本 : 新北市政府



副本 : 內政部地政司、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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