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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授水保字第1000156696號 100/9/9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涉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流程及權責分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一、復 貴府100年8月31日府農保字第1000114636號函。
二、於山坡地內從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次依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
三、一定規模以下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須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條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託縣(市)政府代為審議,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意旨,其涉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應屬縣(市)政府之權限。(本會98年6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138號函參照)
四、綜上,本案如不在委由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之範圍,而需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開發許可,則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規劃書由本會審查,後續之水土保持計畫,再由 貴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第1項審查核定之分工辦理。

正本 : 新竹縣政府
副本 : 內政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本會企劃處、林務局、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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