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剛買屋至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並同時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惟接獲稅捐處通知有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擔憂是否會損害自己權益?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許君持有土地經查有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故須當事人提出其他足資認定無出租之確切證明(例: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或已至戶政機關辦理他人強制遷出證明資料等),並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其他相關規定,方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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