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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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145)

請問如果是贈與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