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原本供營業使用的房屋,該商號遷移、停業或註銷時,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等,亦沒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等收到稅單後,才知道已經停業恢復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仍按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平白多繳稅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有商號設立登記於自家房屋供營業使用,該商號於遷移、停業或註銷後,為了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應儘速請該商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且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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