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且房屋稅自住房屋的認定與地價稅不同,不以戶籍遷入為必要條件。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您的房屋如為新持有(自行興建、繼承、買賣、贈與……)或變更為自住使用,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於新持有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可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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